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降级管理后意味着什么?改名后之前签署的各类合同还有效吗?如何规避改名可能带来的风险?
降级后不再判定密接实行隔离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1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时表示,当前,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向“保健康、防重症”。
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但仍然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要继续坚持近三年来养成的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始终做好个人防护。当前,我国法定传染病共有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丙类传染病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等。
改名是否影响各类新冠险的理赔?
对各类新冠险约定的病症名称有变,是否影响理赔的问题,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表示,原则上,无论新冠名称如何更正,涉及新冠的所有事实、患病、医疗等不会改变,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新冠改名了就不承认被保险人感染了病毒和患了新冠。
当遇到保险公司拒赔时,要先了解清楚对方拒赔的理由,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若问题无法协商解决,投保人可以投诉至银保监会,或者到法院起诉。
若保险公司称,合同中具有“阳性”要医院开相关证明,没有就不理赔这种免责条款,那就要看他们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此类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不产生效力的。保险公司需要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这一点,若证据不足以说明,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投保人在遇到拒赔“新冠险”时,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如电子保单、核酸证明、抗原试剂等。即便是康复了,仍然可以带着这些证据去起诉理赔。
当然,目前出现的涉疫情险种“赔付难”纠纷,如果真的最终进入司法流程,保险企业也未必就能占到多少便宜。《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争议的规定,不仅明确了“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的精神,而且对格式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要求“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如果单方面擅自提高理赔门槛、增加投保人的难度,其获得司法支持的难度不小。
企业间商业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新冠肺炎改名为新冠感染,各种企业间商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继续有效呢?常亮介绍,新冠肺炎改名为新冠感染,属于政策性调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势变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政策调整发生在各种企业间商业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该政策调整,若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政策调整可以预见或合同中已经考虑了政策调整的因素,各种企业间商业合同将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恪守合同义务。
常亮指出,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于不同类型的商业文件影响也是不同的。例如,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讲,疫情必然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会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而其他类型的商业文件比如借款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由于技术的发展,此类合同的履行方式已经有更丰富多样的选择,尚不足以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
如何规避改名可能带来的风险?
常亮表示,如果这些商业文件会直接关联到自己要承担责任,建议积极主动与合作方协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之前的约定,避免承担过重责任的风险。因为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的相关规定,疫情不再成为商业合作的障碍。
常亮提醒,此次改名之后,新冠病毒感染将从“乙类甲管”回归“乙类乙管”,在短期内,对各行各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为了规避风险,如果已经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建议与合作方协商延长履行期限;如果影响到合同履行成本的,建议与合作方协商调整相关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严重到合同无法履行的,建议与合作方协商解除合同,重新签订商务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
编辑/田野
本文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北京青年报社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