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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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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白癜风专家 http://news.39.net/bjzkhbzy/180502/6205102.html

今天看到一则网传消息“武汉市某委副主任刘某擅离职守到上海和女儿过年,被发现感染新型冠状病*后,辗转多处房屋躲避公安民警、医院医生,后被找到并强制隔离”。

某博主发文的微博

不禁引起了本律师的深思,如果情况属实,该名患者所可能带来的肺炎传播后果,将不堪设想。毕竟已经证实了,新型冠状病*是可以人传人的,而且现在病*传播正处于一个爬坡期,在全国各省市全力应对及防控的情况下,还未全面爆发。

国家卫健委的专家组也都建议:外面的人不要到武汉,武汉的人无特殊原因也不要出武汉,避免出现“超级传播者”。所谓“超级传播者”是指一名具有极高传染性的带病者,其比正常带病者更容易传染他人,而导致疫情大规模暴发。国家卫健委专家钟南山院士表示,“超级传播者”的生物规律很难讲清楚,不清楚是怎么由传播者变成“超级传播者”的。“假如说能够及时预防、隔离、观察,不让它传播的话,那‘超级传播者’产生的概率就降低许多。”钟南山说。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一名明知自己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病*的患者,拒医院的治疗,不做任何防范措施,肆意进行外出活动,最终因其造成肺炎传播,他人感染的,将可能被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如果是一名疑似病患但也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最终病患确诊为新型冠状病*,且导致他人感染,情节严重的话也可能会被检察机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监狱

不过好在,感染新型冠医院的消息,已经被证实为假消息。

武汉市卫健委官方微博已经作出回应称:

健康武汉官微回应

医院微博也已经发布声明如下:

现阶段,网上会有各种不实谣言,假消息,我们应该不信谣、不传谣。同时继续做好自身的预防,如佩戴口罩,以保护自己和他人;应佩戴N95或医用外科口罩,而不是棉布口罩;还应勤洗手洗脸,注意眼睛、鼻腔、口腔卫生,少去公共场所。我们也要相信我们国家,相信现代医学的技术,相信医生。

武汉ji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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