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五病种列入-年强免范围
农业农村部
-01-11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年)》(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强制免疫的病种和范围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及包虫病。
农业农村部表示,各省份可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在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有关畜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O型和(或)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国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国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各省份根据评估情况,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确定本省份的免疫区和非免疫区。免疫区内不实施免疫的、非免疫区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实施。各省份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实施。免疫区域划分和奶畜免疫等标准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包虫病: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生产建设兵团等重点疫区对羊进行免疫;四川、西藏、青海等省份可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开展牦牛免疫,免疫范围由各省份自行确定。
农业农村部表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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